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 98 年 12 月 11 日)
第6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 ,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 發放。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