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廣告及促銷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50條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時 ,除本會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藉本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 (報) 事項或 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預為宣傳廣告、公開說明會 及促銷。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內容。

八、為境外基金績效之預測。

九、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違反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一、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前項第十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

第51條
總代理人委任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違反前 條規定時,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 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同業公會發現有前條第一 項各款之情事,應於每月底前彙整函報本會;如涉及同條項第九款者,並 應函報中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