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附則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56條
投資人因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所生之糾紛,得向本會或本會所指定 之機構申訴;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向保護機構 申請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