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境外基金之私募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54條
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會指定之 機構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境外基金機構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資料及程序,由本會公告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