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境外基金之私募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53條
私募基金之應募人及購買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再行賣出:

一、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請買回。

二、轉讓予符合前條第一項資格之人。

三、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

前項有關私募基金轉讓之限制,應於憑證上以明顯文字註記,並於交付應 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