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總代理人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16條
總代理人代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 稽核人員辦理之。

辦理募集及銷售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 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前項內部稽核人員,得由總代理人登記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從事第一項業務之業務人員不得少於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