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總代理人 ( 104 年 10 月 13 日)
第13條
總代理人應於每一營業日將其前一營業日代理之境外基金名稱、經交易確 認之申購、買回或轉換之總金額、單位數及其他本會所定之事項,依本會 規定之格式及內容,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向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 申報。

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月終了後十 個營業日內編具月報,並經本會指定之資訊傳輸系統送同業公會彙送本會 及中央銀行。但涉及投資比率之資料得於次月底前補送。

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應依基金註冊地規定,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併同其中文簡譯本即時辦理公告。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