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自律機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7條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發展,得向其 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 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