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自律機構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同業 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