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2條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 秩序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