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80條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 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委託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 進行評等。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應提存營業保證金;其一定條件、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法、 提存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