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 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二十五。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