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7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終止時,清算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清算後三個月內,完 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餘額,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 分派予各受益人。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於期限屆滿 前,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 人。清算程序終結後應於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向主管機關報備,並通知 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