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受益人會議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3條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