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受益人會議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1條
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 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