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募集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種類、投資或交易範 圍及其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涉及證券相關商品以外之項目者,主管機關應先會 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其涉及貨幣市場者,應另會商中央銀行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