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3條
受益人購買或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費用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 構所收取經理或保管費用之上限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 主管機關得視市場狀況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