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其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 序、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作業程序,由同業公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前二項基金,如為國外募集基金投資國內或於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者, 應經中央銀行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