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2 年 11 月 03 日)
第21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期貨交易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四、其他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