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2 年 11 月 03 日)
第13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對會員與期貨交易人、委任人或會員間,因期貨交易 相關業務所發生之爭議,應擬訂紛爭調處辦法,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