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2 年 11 月 03 日)
第11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 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