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9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若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 (不含期貨結算部門)及期貨結算部門之一發生年度虧損而另一發生年度 盈餘時(盈餘大於虧損),依公司法、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 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則由發生年度盈餘之期貨交易所或其他 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或期貨結算部門就其提撥金額全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