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8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凡與股票有關之項目如股 本、資本公積項下之股票溢價及庫藏股票等,不列示於期貨結算部門之財 務報表中。若因此而增減提撥結算業務營運資金者,則應併予增減期貨交 易所或其他機構(不含期貨結算部門)之結算業務營運資金及期貨結算部 門之營運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