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首次採用 (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28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轉換日前原認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者 ,於轉換日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及第九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