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8條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 增加揭露依本準則規定所編製獨立期貨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