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7條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 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 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 ,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 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但股票已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應依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當期貨商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 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