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6條
期貨商會計年度,除外國期貨商或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 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