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5條
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