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4條
期貨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 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期貨商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 務報告之需要及期貨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 、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 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財務與出納作業等項目。

期貨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