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個體財務報告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34條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 出具複核意見。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