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個體財務報告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33條
期貨商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

一、公費資訊:期貨商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公 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額及非 審計服務內容。所稱審計公費係指期貨商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 報告查核、核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二)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之 審計公費減少,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三)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 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更換會計師資訊:期貨商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 情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期貨商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期貨商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及查 核範圍或步驟等事項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 明每一不同意見之性質,及期貨商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 任會計師充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 最後之處理結果。 4.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者。 5.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無法信賴期貨商之聲明書或不願與期 貨商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者。 6.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者。 7.前任會計師曾通知期貨商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 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者。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期貨商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 法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 計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期貨商應就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期貨商應就第一目及前目之3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 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期貨商應將前任會 計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三、期貨商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 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 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 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 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 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