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個體財務報告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30條
期貨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 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 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及相關資訊:

(一)期貨商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 金方式,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金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未 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 間接持有者,得採彙總方式。

(二)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酬金。但未公 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已發行有表決權之全部股份,由一人直接或間 接持有者,不在此限: 1.最近二年度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 理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已產生稅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 ,不在此限。 2.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 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 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 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 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察人之酬金。 4.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 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三、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 差異。

四、勞資關係:

(一)列示公司各項重大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 情形,以及勞資間之協議情形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列明最近年度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可能發 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 計之事實。

五、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二)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