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8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期 貨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兼營期 貨顧問事業之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 場地設備概況。

二、防範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

三、載明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決議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四、董事及監察人無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 使用契約者免附。

七、案件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