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期貨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 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 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