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2條
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其分支 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 、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之預估。

二、防範利益衝突之操作規則。但與前次申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 檢具之操作規則相同者免附。

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

四、分支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但與前次申請許可分支 機構辦理期貨顧問業務檢具之內部控制制度相同者免附。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六、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證明文件。但未與相關機構訂立市場 使用契約者免附。

七、案件審查表。

八、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