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6條
期貨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送交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申報之: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二、期貨顧問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 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顧問事業為破產人、有 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三、負責人或業務員有第十九條所定之情事。

四、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 發布命令之行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事項,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公司應於知悉 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報同業公會。

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