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6條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前項事業及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六十三條所禁止之行為外,並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二、為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顯有違背事實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意圖利用對委任人之期貨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發行之出版品或 舉辦之講習,謀求自己、其他委任人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

四、以非登記名稱或非真實姓名從事期貨交易分析。

五、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與委 任人簽訂委任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而洩露委任人委任事項及其他業務上所獲悉之 秘密。

七、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備置、 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八、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宣傳資料、廣告物或其他 參考報告資料,屆期不提出,或對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 或妨礙。

九、保管或挪用委任人之款項、印鑑或存摺。

十、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十一、接受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

十二、製作廣告及宣傳資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三、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十四、代理他人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或從事期貨交易。

十五、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期貨顧問有關業務。

十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十七、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依法令期貨顧問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前二項情事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 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期貨顧問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從事期貨交易之相 關管理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