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3條
期貨顧問事業之內部稽核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 員兼辦。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得由期貨經紀商登記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 交易業務之人員且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得由期貨經紀商登記為內部稽核以外之業務員 且符合第二十條規定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得由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 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登記辦理內部稽核之人員兼任,不受第二十條規定之 限制。

前項兼任之內部稽核人員,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者,得於到職後三個月 內參加職前訓練,不受第二十七條準用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十一條第二項有關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