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2條
前條所稱證券機構,係指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之證券 商、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券服務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期貨機構,係指本法所稱之期貨商、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 同業公會、槓桿交易商及期貨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