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人員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1條
執行第四條所定業務之經理人及從事第四條第一款顧問服務之業務員,應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二、依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並在證券或期貨機構從事證券或期貨相關 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期貨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前項第一 款資格條件。

本規則修正發布前,已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與本規 則之規定不符者,應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 正者,不得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