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財務與業務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5條
期貨顧問事業對委任人以外之不特定人以發行出版品、舉辦講習等方式或 透過電視、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其他電傳系統、傳播媒體等媒 介,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顧問服務,除不得有第二十六條所禁止之 行為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涉及個別期貨交易契約未來交易價位之研判、建議或提供交易策略之 建議。

二、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同時,有以任何方式招攬客戶之廣告 行為。

三、涉有利益衝突、詐欺、虛偽不實或意圖影響市場行情之行為。

四、對市場之行情研判或分析,未列合理研判依據。

五、以業務人員或內部研究單位等非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或製發 書面文件。

六、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前項第六款之自律規範,由同業公會訂定,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