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財務與業務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4條
期貨顧問事業為招攬業務,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 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不得有 下列情形之一:

一、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隱匿重要事實,有致人誤信之虞。

三、強調獲利,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四、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 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五、於廣告中未平衡揭示對公司本身有利及不利之事項,或有其他過度宣 傳之內容。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 似文字或表示。

八、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或有欺罔相對人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