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期貨經理事業之設置 (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9條
期貨經理事業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 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