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暨結算機構非股東(會員)董事及監察人遴選辦法  ( 86 年 07 月 2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期貨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 三十六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範圍如下:

一、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二、會員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會員董事。

三、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四、公司制期貨結算機構中經董事會遴選之非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第3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之非股東 (會員) 董事及監察人,須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相關機 構經理或相當職位以上職務合計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於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擔任教授或副教授,講授期貨、證 券、投資、財務金融、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合 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簡任 職以上或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執行會計師或律師業務合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熟稔期貨管理業務,著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聲譽卓著者。

第4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董事會所遴選非股東 (會員) 之董事及監察人,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選之: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年滿七十歲者。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之負責人、經理人、受雇人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

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

經本會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 ,報本會核定。

第5條
期貨交易所與結算機構應依本會核定其非股東 (會員) 董事、監察人之名 額,提報該名額二倍之董事、監察人名單,檢附符合第三條且並無第四條 第一項各款情事之證明或聲明文件,報本會核定。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