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9-1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業務之場地及設備,應符合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 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訂定之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