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8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以接受一家期貨商之委任為限;期貨商可同時委任一家以 上之期貨交易輔助人。

前項委任期貨商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應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之結算 會員資格,並應於每委任一家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分支機構,依本國期貨 結算機構之規定,繳存交割結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