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7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應增訂 約款明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 任,與委任期貨商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約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對受託契約中該約款予以確認並簽名或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