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3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商申請經營前項業務,以本會核准之期貨業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