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財務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7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擬訂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處理程序,報經本會核定; 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結算機構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其每筆交易價額超過新臺幣五千 萬元者,應依前項所定程序辦理;其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買賣,累 計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者亦同。

期貨結算機構依前項規定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 起二日以內,就下列事項檢附相關資料申報本會並公告之:

一、標的物之名稱與性質。

二、不動產之座落地點、面積及專業鑑價機構之鑑價結果。

三、交易之相對人。相對人為關係人者,其相互關係。

四、前次移轉時之所有人及其移轉之價格與登記日期。

五、本次交易之對價或預定價額。

六、交付或付款之條件。

七、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

八、有經紀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

九、取得或處分之目的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