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財務 ( 104 年 01 月 06 日)
第16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